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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可憐的喬依絲,我的鄰座,今天遇上了一件倒楣事。
  開車上班的途中,她在某一個要右轉的路口擦撞了左邊幹道直行而來的Majesty (摩托車)。對方騎士倒地時受了點皮肉傷,Majesty的前擋多了幾道擦痕;而喬依絲的車左前方保險桿也凹了。

  喬依絲認為對方是因為要從她左邊搶過去、又錯估距離才會被她撞上的,錯並不在她;但是因為對方受了點傷,基於道義上的責任,她願意支付對方一兩千元作為醫藥賠償。  但是對方顯然不這樣想。他先是要求掛急診療傷而喬依絲不同意後,他又說要將Majesty的前擋整片換新(事後摩托車行報價一萬兩千元) -- 他要求喬依絲全部買單。

  最大的麻煩在於,當下慌了手腳的喬依絲忘記自己可以用照相手機先拍照存證,也沒想到找警察來判定事故責任方。離開了現場的事故兩造當事人,只能各說各話。

  七嘴八舌出意見的同事們多半惋惜喬依絲忘了叫警察,只有泰瑞莎不以為然:「四輪跟兩輪的車禍,警察一定認為是妳這四輪的錯;妳不找警察是對的。」

  真的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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